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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1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7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

(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进行。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检察法律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

  (二)有针对性。说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等,针对说理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

  (三)讲求方法。说理应当综合考虑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其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

  (四)注重实效。说理应当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告知书、通知书等各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以下办案环节涉及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着重进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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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复议复核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4-9-18)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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