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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7)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九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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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3-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4-2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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