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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8)
  第八十五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pdf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9/P0201709143720851768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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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安全管理的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7-3-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指南》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2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4-23)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2-12-11)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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