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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3)

  20. 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1. 加强指导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试点方案的实际效果,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22. 本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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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7-10-11)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8-2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2-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12-23)
·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7)
·关于印发《律师宣誓规则(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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