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3)
20. 加强宣传工作。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1. 加强指导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试点方案的实际效果,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法律化。
22. 本试点工作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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