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7]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监测设施日常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数据在政策制定、干扰排查、行政和刑事处罚中的支撑作用,规范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1月16日
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线电监测设施日常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无线电监测数据在政策制定、干扰排查、行政和刑事处罚中的支撑作用,规范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是指用于对无线电信号进行搜索、测量、分析、识别,对无线电信号发射源进行测向和定位,以获取其技术参数、功能、位置和用途的技术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以及系统中监测接收机等设备。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测站、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统称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使用的各类无线电监测设施在系统选型、建设验收、日常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测试验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对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制定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方案,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指导并监督测试验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新建无线电监测设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测试验证,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定期测试验证,确保无线电监测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持续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 根据设备状况,对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5~7年测试验证一次,对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及系统中的监测接收机每3~5年测试验证一次。
超过10年的无线电监测设施,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测试验证周期。
第七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单位)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实际数量、应用场景、使用频次、运行状况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分步骤、分批次的测试验证方案。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年度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对新建固定、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测试场地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项目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场强测量精度、频率测量精度、测向灵敏度、测向精度、瞬时信号监测能力、瞬时信号测向能力和天馈系统驻波比等指标。
对新购置的无线电监测接收机,采用传导方式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项目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解调灵敏度、电平测量误差、 频率准确度、二阶截断点、三阶截断点、中频干扰抑制比、镜频干扰抑制比、接收机杂散发射和扫描速度等指标。
第九条 对在用固定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进行现场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项目至少包括测向精度、天馈系统驻波比、频率测量精度和电平测量精度等指标。
对在用移动、可搬移和便携式无线电监测、测向系统,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测试场地方式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项目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场强测量精度、频率测量精度、测向灵敏度和测向精度等指标。
对在用无线电监测接收机,采用传导方式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项目至少包括监测灵敏度、电平测量误差、频率准确度、接收机杂散发射和扫描速度等指标。
第十条 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方法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国际电信联盟建议书进行(部分标准名称见附件)。
对尚无相关标准作为测试依据的,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和测试验证机构,参考相关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测试验证方法,经专家评审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新购置无线电监测设施和对在用无线电监测设施进行一体化服务改造时,相关设备应满足《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在设备购置或系统改造升级时提出对《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符合性的测评要求,并采用软件测试系统开展测试验证工作。
第十二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合理选择测试验证机构。测试验证机构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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