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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2)
  
  (一)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认可,测试验证能力范围包含本规定提出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测试项目,并能及时将今后发布的涉及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纳入其相应测试验证能力范围。
 
  (二)能够独立承担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测试验证工作,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具有详细的测试验证操作流程和完善的作业指导书。
  
  (三)具备相应数量的掌握测试验证标准和实施方法,熟悉仪器仪表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系统选型、建设验收阶段测试验证工作的,应具备1年以上出具无线电监测设施的CMA和CNAS测试报告经历或2年以上对无线电监测设施的第三方实际测试工作经历;开展日常定期测试验证工作的,应具备出具无线电监测设施的CMA和CNAS验证报告经历或1年以上对无线电监测设施的第三方实际测试工作经历。
  
  (五)不得与被测试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制造商、供货商、集成商、行政执法主体及可能的行政相对人存在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
  
  (六)未被列入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失信名单。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将测试机构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归档留存,作为后续监督检查工作的参考文件。
  
  第十三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积极参与测试验证工作,加强对测试验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测试结果真实有效。
  
  测试结束后,相关测试验证机构应依据实际测试结果,出具加盖CNAS和CMA标志的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无线电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力度,在两次测试验证期间,定期对无线电监测设施自行校准,在日常使用中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范和维护流程,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相关设施处在正常有效的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开展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相关检验报告和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妥善保存,作为后续测试验证及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六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应对在测试验证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定期组织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对各地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测试验证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频占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向全国通报。
  
  建立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失信名单制度。存在伪造测试数据、出具虚假测试报告等违规行为的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得选择失信名单中的测试机构承担相关测试验证工作,并将第三方测试验证机构违规情况通报相关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在测试验证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可在设备选型阶段对拟采购的无线电监测设施提出明确的测试验证要求,必要时可采用第三方自愿性认证方式,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监测设施技术参数与相关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的测试验证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设施不予采购。
  
  鼓励各无线电监测设施使用单位对本地区(单位)使用的其他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如无线电监管系统、压制设备等)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测试验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其结果作为对相关技术设施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部分规范标准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5923117/part/59232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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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14)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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