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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2)

(四)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的终止。公职律师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业务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的,法规部商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派出机构提出意见,会签人事教育部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在保监会系统继续任职的,公职律师所在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法规部,法规部会商人事教育部意见后,报司法部注销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公职律师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在交回原执业证书后,法规部应依据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其社会律师的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五、附则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

本方案由保监会法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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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6-12-28)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司法部(2016-11-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7-15)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6-6-16)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工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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