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3)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更正。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更正。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封存档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各项登记。被盗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还后,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各项登记。
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 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 1次安全检验。
第二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的,应当撤销登记,并收回相关证件和号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反规定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临时行驶号牌、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和相关登记表格的式样、规格,由农业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是指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指标注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注册登记证(照)。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其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三)住址是指:
1.单位的住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五)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由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生产、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它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8年 6月 1日起施行。2004年 9月21日公布、2010年11月26日修订的《拖拉机登记规定》和2006年11月 2日公布、2010年 11月 26日修订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 / 农业部(2018-1-15)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 农业部(2013-1-29)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4-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0-1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2008-10-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