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7)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单位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0)“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单位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单位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单位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账户余额及分拆原账户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在途物品”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初始入账成本,分别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0-24)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 / 教育部(2018-5-16)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8-8-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