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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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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4-28)
·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 /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201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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