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6)
第四十七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五)附件5 合格质物及合格保证范围;
(六)附件6 过渡期分阶段达标要求。
附件1
关联客户识别方法
一、集团客户识别
集团客户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或同业单一客户。商业银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控制关系判断标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识别集团客户。识别集团客户应至少考虑以下特征:
(一)一方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
(二)两方共同被第三方控制;
(三)一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管理。
商业银行识别集团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受其控制,但客户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可以不认定为集团客户。
二、经济依存客户识别
经济依存客户是指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一组企事业法人客户。经济依存关系指一个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时可能导致另一个客户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情形。商业银行应识别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5%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判断客户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依存关系时,商业银行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一)一个客户年度总收入或总支出的50%以上源于与另一个客户的交易,或50%以上的产品销售给另一个客户且难以找到替代的产品购买方;
(二)一个客户通过保证等方式对另一个客户融资负有代偿责任且金额较大,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自身债务很可能违约,导致两个客户的债务违约存在相关性;
(三)一个客户偿还债务的主要资金来自另一个客户对其还款,后者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可能导致前者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
(四)两个客户依赖共同的、难以替代的融资来源获得大部分资金,当共同的资金提供方违约时,无法找到替代的资金提供方,一个客户的融资问题很可能扩展到另一个客户;
(五)一个客户与另一个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相同,且双方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足额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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