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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6)
对于2018年底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在过渡期内按照下表规定的分阶段达标要求,逐步降低同业客户风险暴露。例如,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净额的100%以下(含),以此类推。
时限
要求
2019年6月30日
100%
2019年12月31日
80%
2020年6月30日
60%
2020年12月31日
45%
2021年6月30日
35%
2021年12月31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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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5)
·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2)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30)
·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4-10)
·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201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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