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7)

商业银行识别经济依存客户时,对于不受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约束的主体,如果两个客户同时与其存在经济依存关系,但客户之间不存在经济依存关系,可以不认定为经济依存客户。

三、客户信息收集与维护

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资料,作为识别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的重要依据。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及时提交更新后的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主要合作伙伴信息以及业务往来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照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对重点内容、存在疑问的内容和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和调查,确保掌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附件2

特定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

(一)基础资产风险暴露交易对手的确定

1.商业银行应使用穿透方法,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最终债务人作为交易对手,并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基础资产,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不存在人为分割基础资产规避穿透要求等监管套利行为,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将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2.商业银行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识别基础资产并且不存在监管套利行为的,可以不使用穿透方法,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所有投资金额不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设置唯一的匿名客户,并将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所有产品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匿名客户。对于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将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并视同非同业单一客户,将基础资产风险暴露计入该客户的风险暴露。

(二)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

1.对于不使用穿透方法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暴露为投资该产品的名义金额。

2.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所有投资者处于同一等级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计入某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



其中:

是商业银行在该产品中持有的份额比例。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5)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9-2)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30)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4-10)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2014-2-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