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8)
是该产品中该项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
3.对于使用穿透方法且投资者之间优先级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对基础资产风险暴露的计算基于该产品中的每一个层级,且假设基础资产的全部损失由单一层级中的投资者按比例分担。计入某项基础资产最终债务人的风险暴露为:
其中:
是该产品中该项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
是商业银行在该产品中第j层级的份额比例。
是该产品中第j层级的名义金额。
二、附加风险暴露
对于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发起人、管理人、流动性提供者、信用保护提供者等主体的违约行为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由此产生的风险暴露称为附加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上述主体分别作为交易对手,分别计算相应的附加风险暴露,并计入该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附加风险暴露按照投资该项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名义金额计算。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附件3
交易账簿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一、债券和股票按照市场价值计算风险暴露。
二、对于基础工具为债券、股票的互换、期货、远期等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基础工具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入基础工具发行人的风险暴露。
三、对于信用参考实体为债券、股票的信用衍生工具,应按照《资本办法》规定转换为相关信用参考实体的本金头寸,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其风险暴露,计入信用参考实体发行人的风险暴露。对于信用保护卖方,如果信用衍生工具市场价值大于0,则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参考实体的风险暴露为信用参考实体的市场价值减去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同时,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相应增加,数值等于信用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对于信用联系票据,信用保护卖方对信用保护买方的风险暴露还包括持有买方发行的票据产生的风险暴露,并按照购买票据支付的本金计算。
四、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抵消
(一)同一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基础工具或信用参考实体的发行人、票面利率、货币、期限等全部相同,则可认为是同一工具。对于同一工具,可将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进行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该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
(二)不同工具多头与空头的抵消
对于同一发行人的不同工具,只有在多头头寸优先级不低于空头头寸的情况下才可抵消,并按照抵消后的净值计算相应工具的风险暴露。抵消后为净空头的,风险暴露为0。对于头寸的优先级,可按照宽泛类别进行划分和认定,例如按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先债、次级债、权益类证券。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划分优先级过于复杂,可选择不进行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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