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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至少确定并公布一次结算利率,并于每月结算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不低于保证利率。

4.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2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保证收益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在每个季度末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2.)计算产品账户保证收益(详见释义3.),并将保证收益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保单分红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每季度对上一季度该类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根据该类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并将分配的红利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参与下一次保单分红。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第五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计算保证收益后,产品账户价值按保证收益等额增加;

4.本公司分配红利后,产品账户价值按分配的红利等额增加;

5.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6.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六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保证收益: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复利计算所得的收益。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C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产品账户下设有投资账户。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1%。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 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365。

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账户类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有权对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进行调整,但该比例最高不超过1%,并将提前通知投保人。

3.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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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4-28)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2018-4-25)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8-4-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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