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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3.),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若投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处理方式如下:

(1)如投保人选择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方式,且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退还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2)如投保人选择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本公司退还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除上述情形外,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4.)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5.)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保险期间为终身或长期。



第八条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指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3.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领取方式,变更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4.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不得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第九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指定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投保时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确定被保险人每月(或每年)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后,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并按被保险人选定的领取方式按期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按税延政策规定从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中扣除应纳税款。

本公司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6.)。如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扣除应纳税款前)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当期给付的养老年金对应的应纳税款,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扣除应纳税款前)一次性给付,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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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4-28)
·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2018-4-25)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2018-4-2)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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