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7.)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故,且身故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3.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当日),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8.);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养老年金时,由养老年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已办理退休的有效证明;
(4)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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