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第二十一条 多给付保险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或退还产品账户价值等事项时,实际给付金额多于应付金额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或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释义
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2.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保协寿〔2007〕9号)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4.认可医院: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者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5.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保单生效对应日:指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8.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认可鉴定机构: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www.***.com)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或者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A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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