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4.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5.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结算日:本公司每月至少结算一次,原则上每月一日为结算日。
3.保证利率: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账户利益条款
第一条 产品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为投保人投保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B1款产品建立产品账户。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计入产品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二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用
(1)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该笔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高于2%。
(2)对于因产品转换而转入的产品账户价值,本公司不收取初始费用,后续交纳的保险费将按上述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2.产品转换费
(1)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本公司其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每次按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不高于0.5%。
(2)投保人申请将本合同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其他保险公司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本公司将申请产品转换时的产品账户价值按以下比例收取产品转换费。
保单年度(详见释义1.)
产品转换费收取比例
第1保单年度
3%
第2保单年度
2%
第3保单年度
1%
第4保单年度及以后
0%
第三条 结算利息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详见释义2.)或产品账户注销时对产品账户进行结算。
在每个结算日结算时,本公司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详见释义3.)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在产品账户注销结算时,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产品账户的保证利率(详见释义4.)结算产品账户利息,并将结算利息等额计入产品账户价值。
第四条 产品账户价值的计算
本合同生效后至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产品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人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产品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产品账户价值转入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向该账户转入的金额等额增加;
3.本公司进行账户结算后,产品账户价值按结算利息等额增加;
4.产品账户价值转出时,产品账户价值按投保人从该账户转出金额等额减少,并按转出金额扣除产品转换费后的余额转出;
5.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产品账户价值的情形,产品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第五条 释义
1.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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