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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5)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未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责任单位不能消除影响,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紧急的,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七)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八)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九)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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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2017-1-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4-3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3-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3-1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周边环境调查指南》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4-12)
·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6-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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