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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5月17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
  (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
  (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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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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