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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12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四、将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中的如下内容予以删除:
  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2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4-9)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4-9)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 (2016-12-1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7-6-1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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