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5月12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三项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删除。
四、将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中的如下内容予以删除:
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水运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中“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中“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5月12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