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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4月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5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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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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