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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
第十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 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 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 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 □汽车生产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 □再生利用企业 □其他
注册地址 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盖章)
年 月 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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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8-2-12)
·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环...(2018-1-26)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2017-12-26)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等(2017-9-27)
·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二批)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7-8-2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6)
·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2018-7-23)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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