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10)
(一)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二)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明显损害保险机构、股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未投反对票且不具有免责情形的;
(三)对重大关联交易未尽到审慎审查职责的;
(四)经查实独立董事存在主观隐瞒其独立性重大缺陷的;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的,或独立董事未尽勤勉义务,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而保险机构未在3个月内予以免职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保险机构撤换有关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被责令撤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因失职给保险机构或股东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保险法人,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互保险社。
(二)本办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15%以上的股东。
(三)本办法所称“任职”,包括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上市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监会2007年4月6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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