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
(三)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一)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
(二)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
(五)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保险机构拟任独立董事声明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个人申明后,应当以会议决议方式对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做出认定。董事会认定其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自董事会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申明和董事会认定结果。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人数、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机构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三)监事会提名;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出资额或持股1/3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当详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过往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应当就被提名人的独立性和资格出具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向提名人提交证明其符合独立性和其他资格要求的书面声明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
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董事会和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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