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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二章 独立董事设置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

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

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经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能。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1人为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士,或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验。

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1人具备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并具备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八条 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

(三)责令撤换有关独立董事;

(四)经保险机构申请,向其派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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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0)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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