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3)
(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
(三)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一)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
(二)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近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
(五)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
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对保险机构拟任独立董事声明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
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个人申明后,应当以会议决议方式对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做出认定。董事会认定其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提出辞职。
自董事会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申明和董事会认定结果。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