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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人数、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机构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

(三)监事会提名;

(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出资额或持股1/3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当详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过往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应当就被提名人的独立性和资格出具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向提名人提交证明其符合独立性和其他资格要求的书面声明和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

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董事会和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

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保险机构董事会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在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免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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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0)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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