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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6)

第二十八条 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二)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2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以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公司事务进行讨论,可以推举1名独立董事负责会议的召集及其他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管理层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作用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保险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说明情况,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董事长或总经理未采取行动,或相关人员不予改正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决策的必要信息。独立董事认为据以作出决策的资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保险机构补充。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补充资料仍不充分时,可联名要求延期审议相关议题,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面向董事的信息报送制度,持续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相关信息,协助独立董事及时了解保险机构及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包括:

(一)保险机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层重要经营决策、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二)反映市场状况和行业发展情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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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0)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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