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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8)

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将独立董事尽职报告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机制,建立相应的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等级,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独立董事履职年度评价可以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评价结果。

独立董事在评价年度内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处罚的,其年度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或良好。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组织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工作。

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应当结合独立董事尽职报告,并分别征求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意见,董事会形成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初步结果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应当与独立董事尽职报告一并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机构应当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评价结果在独立董事人才库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充分体现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制订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津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年度履职评价结果。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保险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此后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

保险机构可以为独立董事组织有助于其履职的内部培训。

独立董事参加培训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保险机构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支持行业自律机构组织会员单位针对独立董事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独立董事选任、履职、津贴等方面作出自律规定;

(二)组织相关培训,推动独立董事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三)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和履职经验交流;

(四)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建设及管理。

独立董事人才库是独立董事推荐选任、履职评价、奖惩声誉、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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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0)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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