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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9)

保险机构可以从独立董事人才库或其他渠道选聘独立董事。

保险机构全部在任独立董事应当入库管理。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士可以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请加入人才库,进一步丰富独立董事人才资源。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人才库入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独立董事尽职报告、独立董事个人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等情况,对独立董事履职进行年度监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尽职与未尽职两类,监管评价结果在独立董事人才库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年度监管评价为未尽职:

(一)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独立董事个人连续2年未按要求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报告的;

(三)保险机构对独立董事年度履职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

(五)其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未尽职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股东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全面实施本办法各项规定。

保险机构股东对保险机构设置障碍导致无法有效实施本办法,或者对独立董事合法履职设置阻碍或施加不利影响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改正,并对保险机构及其股东采取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或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一)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实施独立董事制度;

(二)因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干扰、阻碍,或保险机构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等原因,致使独立董事无法正常履职;

(三)独立董事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四)独立董事发现保险机构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其他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通报、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等监管措施,或视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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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10)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2013-6-7)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3-6-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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