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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2)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教育部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六、严肃责任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关规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各高等学校要抓紧部署一次专项检查,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以公函形式将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情况报送我部教育督导局(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各一份)。
  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欧震远 010-66097825
  电子邮箱:weihuan@moe.edu.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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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2016-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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