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11)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 高等学校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高等学校对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期初余额登记和调整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19年度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在编制2019年度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根据2019年1月1日新账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2019年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高等学校,应当首先按照《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二)2019年1月1日前执行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
附表1: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一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其中:受托代理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其中:受托代理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预付账款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预付
其他
其他应收款 在途物品 已经付款或已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
使用受托代理资金应收
其他
存货 在加工存货
非在加工存货
受托代理资产
长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对企业法人单位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受托代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
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其他应缴税费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受托代理负债
代管款项 受托代理负债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附表2:
高等学校原会计科目余额明细表二
总账科目 明细分类 金额 备注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发生时不计入收入 如转让资产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发生时计入收入
其中:专项收入
其他
预付账款(扣除属于受托代理资产的预付款) 财政补助资金预付
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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