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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14)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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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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