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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20)
(12)调整预收账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原账的“预收账款”科目余额中预收非财政非专项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3)调整其他应付款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扣除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金额)进行分析,区分其中支出类的金额(确认其他应付款时计入了支出)和周转类的金额(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等),并对支出类的金额划分为财政补助资金列支的金额、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和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按照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列支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 “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14)调整专用基金对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影响
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划分出按照收入比例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如列支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列支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等),按照列支提取的专用基金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3. 高等学校按照前述1、2两个步骤难以准确调整出“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可以在新账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合计数基础上,对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调整(如减去新账中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应缴财政款、已收取将来需要退回资金的其他应付款,加上已支付将来需要收回资金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减去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专用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加上“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六)“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由于这两个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无需对“其他结余”和“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七)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
由于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年初无余额,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无需对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会计科目进行新账年初余额登记。
高等学校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存在2018年12月31日需要按照新制度预算会计核算基础调整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调整新账的相应预算会计科目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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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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