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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7)
四、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应当在“1891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设置“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明细科目。
1.发生涉及受托代理资金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收回其他应收款项或报销时,借记“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2.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借记“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或“受托代理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和摊销。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废、转交时,按照受托代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二)高等学校核算的因公房出售形成的公共维修基金(个人缴纳部分),通过“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进行核算。
五、关于受托加工物品的账务处理
1.高等学校收到委托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于加工设备、材料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资金,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
2.高等学校对受托加工物品进行加工时,按照加工消耗的料、工、费等,借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贷记“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加工中支付的资金,在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3.高等学校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委托方时,按照受托加工产品的成本,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研费用”科目,贷记“加工物品——受托加工物品”科目,同时,确认委托方的委托加工收入,按照预收账款账面余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照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委托方补付或退回委托方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或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预算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缴增值税”科目。
六、关于计提和使用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
(一)高等学校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计提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时,除按新制度规定借记“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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