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7)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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