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赛季分配原则和批准赛季具体赛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资金(受赠院校直接作为受赠人的除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赛项执委会是各赛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各赛项承办院校是赛项支出预算执行与结果的责任主体。
各分赛区执委会是本赛区所有赛项预(决)算编制的审核责任主体。
大赛办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
大赛执委会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
大赛组委会和分赛区组委会对预算编制、调整以及预算执行与结果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经济业务分类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赛项预算编制。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校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明确赛项预算编制要求;各赛项执委会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分赛区执委会将审核批准的本赛区各赛项预算汇总上报大赛办;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大赛办编制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数,由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大赛执委会批复下达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赛项经费补助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预算不考虑赛项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无预算不得开支。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实行赛项执委会主任委员和赛项承办院校院(校)长负责制;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大赛办主任和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制。大赛办、基金会、赛项执委会以及承办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赛项筹备、组织竞赛所发生的竞赛事务、培训、购买专用材料、租赁、差旅、会议、赛事用餐等直接开支,赛事用餐须按照校内成本价据实结算。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大赛执委会日常运转所需的会议、差旅、咨询、调研、论证、考核评审、宣传等相关开支。确需购置办公设备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资产产权应当归属于赛事承办院校,按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参与筹备、裁判、监督等专家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来自职业院校的,原则上由专家所在院校承担;来自行业企业及本科院校且所在单位承担有困难的专家以及离退休的职业院校专家,可以由承办院校向大赛办提出申请,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赛项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赛项承办院校统一管理。
凡发放给赛项聘请的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及相关人员的有关劳务性补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管理经费,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在经费预算使用开支范围内的,由大赛办主任负责审核或委托专人审核开支。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执行各赛项执委会制定的赛项经费审批权限,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赛项结束后,赛项结余经费由赛事承办院校作为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赛事承办经费预算。赛事承办院校下一年度不再承办的交由大赛办统筹管理,结余经费中的部职教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大赛办、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报表(报告)。主动接受分赛区执委会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赛项预算执行,经费筹集、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等进行全面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赛项审计报告。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将赛项审计报告报送分赛区执委会、大赛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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