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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五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筹集、安排赛事经费;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出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建议;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对部职教专项、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协同基金会共同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货币资金;监督赛项承办院校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非货币资金。
  大赛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经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经主任许可派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
  第六条 分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组委会)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第七条 分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执委会)作为分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核,保障本赛区所有赛项顺利进行。
  第八条 赛项执委会负责本赛项经费的筹集,赛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赛项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并对赛项经费的预(决)算负总责。
  第九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赛项经费的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大赛定向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软件等。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院校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基金会或承办院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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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7-3-31)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6-18)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3-5-15)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2007-7-4)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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