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3)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赛季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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