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赛季分配原则和批准赛季具体赛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资金(受赠院校直接作为受赠人的除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赛项执委会是各赛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各赛项承办院校是赛项支出预算执行与结果的责任主体。
各分赛区执委会是本赛区所有赛项预(决)算编制的审核责任主体。
大赛办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
大赛执委会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
大赛组委会和分赛区组委会对预算编制、调整以及预算执行与结果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经济业务分类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赛项预算编制。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校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明确赛项预算编制要求;各赛项执委会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分赛区执委会将审核批准的本赛区各赛项预算汇总上报大赛办;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大赛办编制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数,由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大赛执委会批复下达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赛项经费补助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预算不考虑赛项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无预算不得开支。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实行赛项执委会主任委员和赛项承办院校院(校)长负责制;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大赛办主任和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制。大赛办、基金会、赛项执委会以及承办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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