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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赛季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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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7-3-31)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面向行业企业开展职工继续教育的意见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6-18)
·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13-5-15)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财政部(2007-7-4)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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