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3)
第二十条 纸笔考试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题,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每个考场的应试人数一般应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编入尾考场;
(三)应试人员座位应当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八十厘米以上,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四)考场内除统一规定的必备物品、文字说明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一条 考点应当根据报名人数设置考场、备用考场及备用机位。
第二十二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签订考试服务协议,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协议方共同做好考试机、监考机的安装测试,网络和终端安全维护等工作,确保考生信息和考试数据安全。
第五章 试题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化考试电子试题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发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点下载使用。
考试开始后,监考机、考试机禁止连接互联网,不得使用可移动存储介质等外接设备。考试结束后,监考机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并上传至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纸质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袋按照三十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照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照报名人员数量的百分之三配发封装。
第二十五条 纸质试卷应当于考试举行前五日内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四十八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发至考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考试前一小时内将纸质试卷分送至考点。
第二十六条 纸质试卷交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办理交接签收手续。接收人员应当逐袋清点,检查试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开封、散落、数量短缺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至司法部,同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接收纸质试卷时,应当有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纸质试卷应当存放于经国家保密机关验收合格的保密室。
保密室实行二名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双人双锁管理等制度。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回纸质试卷并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三个月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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