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4)
答卷由评卷单位妥善保管,自考试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报经批准后组织销毁。需要保留的答卷,应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考试组织实施期间应当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值班及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考区进行督考。
第三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一人、副总监考若干人。适当配备流动监考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监考员,每场考试前随机确定。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增加配备一名监考员。
第三十一条 督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建考点考试工作办公室,设立监考、技术、电力、安保、医疗、后勤、应急处置等工作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点规划警戒区域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将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或显示在计算机屏幕上;
(七)检测计时钟表、播音设备、计算机、防作弊设备和监控设施;
(八)对清理完毕的考场张贴封条;
(九)调试运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
(十)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计算机化考试中,由于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应试人员答题时间延误,需要补时的,报总监考签字确认。确需启用备用考试机的,由监考员按规定进行调换。
第三十四条 试卷袋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按规定时间在考场内当众启封。确需使用备用卷的,按照相关规定启用。
缺考人员的纸质试卷(答卷)不得作为备用卷使用。
第三十五条 答卷封装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内完成并签字,指定专人对封装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报总监考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区保密室。
第三十六条 封装后的答卷袋,应当按照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考试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要求,将答卷送至评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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