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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6)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台湾居民可以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或者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的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或者参与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试题试卷管理、试卷评阅、成绩下发和分数核查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考点监考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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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司法部(2018-6-21)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 司法部(2018-6-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司法部(2018-4-2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 司法部(2018-9-13)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 / 司法部(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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