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6)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可参照适用本规则。
台湾居民可以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或者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的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和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或者参与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试题试卷管理、试卷评阅、成绩下发和分数核查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聘用的考点监考人员、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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