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6)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对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参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国...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 司法部(2018-8-21)
·司法部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司法部(2018-6-21)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 司法部(2018-6-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 司法部(2018-4-28)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公布以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 / 司法部(2018-11-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