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2)
(二)对合作机构资质严格审核。医院应当严格审核合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资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合作机构。在与支付机构合作时,应当对其《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进行查验,并且优先选择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机构。
(三)明确相关责任。医院应当重视网络支付业务的合同管理,组织法律、信息技术、财会、医务等人员参与网络支付服务的谈判及合同订立,应当就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事项,与支付机构、商业银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于开通支付平台公众服务窗的情况,由于其中预约挂号、报告查询、线上缴费等功能涉及患者信息和医院业务数据等,应当要求服务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患者的身份及诊疗信息。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地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的指导,关注网络支付业务实施进展,加强监督检查,促进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在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的同时,各地要积极研究推行电子医疗收费票据的措施,确保群众能够及时快捷地获取。同时,推进网络支付业务要统筹考虑患者的不同需求,设置必要的人工服务窗口。
(三)各地要协调推进网络支付与医保结算的对接,组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方便群众。
(四)传统支付结算等服务方式的转变,将对原有岗位和职责进行调整,应当统筹谋划,做好转型准备,转变思想观念,提升业务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服务事业发展。
(五)对公立医院开展网络支付业务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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