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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3号)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8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0月22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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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8-10-22)
·快递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18-3-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8-1-2)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 国家邮政局(2015-11-17)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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