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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3)
  14.建立小额速调机制。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
  15.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16.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17.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依托“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调解组织应当充分运用“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
  18.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
  19.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
  20.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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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2018-6-22)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3-2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4-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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