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5)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7-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0-21)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2-12-2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12-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