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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6)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职业指导办法》、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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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2018-1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7-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10-2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2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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