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2)
(九)开展考核评价。律师、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把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评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三、工作保障
(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指导、推动本地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促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深入开展。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发展状况和群众实际需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模式、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积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宣传、民政、工会、妇联、残联、工商联等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完善跨区域协作和对口支援机制,组织、支持律师到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匮乏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十一)加强经费支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向当地 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及成效,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各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争取财政预算和资金支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有关单位组织律师无偿服务时,一般应协调相应的工作经费,为律师提供适当的交通、食宿等工作补贴。探索通过发放法律服务消费券形式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拓宽经费来源,充分利用中央彩票专项公益金等资金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项目合作等形式支持公益法律服务。
(十二)完善激励措施。各地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举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以及选派律师参加国内外交流培训等活动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有条件的地方律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酌情减免个人会费、团体会费。指导、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聘法律顾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十三)大力表彰宣传。对在公益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在本系统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并积极推荐其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者其他形式的评选表彰。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做法成效,深入报道律师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生动展示律师队伍的高尚道德品质和良好精神风貌,增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荣誉感、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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