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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2)
  10.除“®”之外的符号;

  11.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二)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

  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

  (一)保健食品名称中商标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应符合《商标法》规定使用的文字。

  2.一个产品只允许使用一个商标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或在商标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商标后加“牌”。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二)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

  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5.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已获得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其产品名称除不符合本条款规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不申请保留原产品名称或申请更名的,应该符合本指南规定。允许在重新确定的产品名称后括号内标注原产品名称,并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

  6.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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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8-2)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1-14)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2-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7-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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