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4)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九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受理通知书
2.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3.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5.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6.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216040.docx
附件2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386577.docx
附件3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446660.docx
附件4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526611.docx
附件5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599221.docx
附件6 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http://www.mva.gov.cn/gongkai/zfxxzdgkml/fgzc/bmgz/201912/P02019121853933666686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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